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四、法律责任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1)救援不利 2)不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注解: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事故发生后玩忽职守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的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2)迟报或漏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因恶意阻挠对事故调查的法律责任地
对事故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收入60%-100%的罚款,依法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对责任单位承担的
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重大事故,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2)对责任人员承担的
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的30%罚款;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的40%罚款;重大事故,处上一年收入的60%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收入的80%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执行完毕或者受到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有关地方人员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84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负责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等有关部门对各专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