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
1、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
1)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执行任务,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3)涉及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五、法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2、未履行赔偿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要求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