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2.关于确认工程量引起的纠纷
1)对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量的确认应以工程师的确认为依据,只有经过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才能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否则,即使施工单位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也由于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而不能得到相应的工程款。
工程师的确认异签证为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对于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的纠纷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只对工程优先权)6个月
1.《担保法》与《合同法》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上的冲突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司法解释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银行小于承包人)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买受人大于承包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042.掌握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双务合同是产生抗辩权的基础,单务合同中不存在抗辩权的问题。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同时履行抗辨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