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措施项目费用
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提出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其他项目费,按合同的约定计算。
4.规费与税金
除工程内容的变更或增加,一般不能索赔。
(二)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1.实际费用法
按照各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个项目的索赔值汇总。
2.总费用法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5-10)
这种方法对发包人不利,因为实际发生的总费用中可能有承包人的施工组织不合理因素。
3.修正的总费用法
修正的内容如下:
(1)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2)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
(3)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4)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按修正后的总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公式如下: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5-11)
发承包双方都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明确规定,如当事人未在28天内对索赔事项提出书面的索赔通知,视为该项索赔的权利已经丧失。
索赔意向通知书填写时应注意:
(1)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情况的简单描述;
(2)合同依据的条款和理由;
(3)有关后续资料的提供,包括及时记录和提供事件发展的动态;
(4)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的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的初步评估;
(5)声明/告知拟进行相关索赔的意向。
费用索赔报审表的证明材料应包括: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表中应详细说明索赔事件的经过、索赔理由、索赔金额的计算,并附上证明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如果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P145【例5-12】注意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