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第五章第2节冲刺讲义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1月21日

第二节 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是指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文件,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一、工程计量的依据
  计量依据一般有质量合格证书,工程量清单前言,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支付”条款和设计图纸。
  (一)质量合格证书
  对于承包人已完的工程,并不是全部进行计量,而只是质量达到合同标准的已完工程才予以计量。
  (二)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
  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的“计量支付”条款规定了清单中每一项工程的计量方法,同时还规定了按规定的计量方法确定的单价所包括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是确定计量方法的依据。
  (三)设计图纸
  单价合同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但被工程师计量的工程数量,并不一定是承包人实际施工的数量。
  计量的几何尺寸要以设计图纸为依据,工程师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二、单价合同的计量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
  (一)计量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约定: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如下规定:
  (1)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2)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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