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方法:
1)当Q
1>1.15Q
0时
S=1.15Q
0×P
0+(Q
1-1.15Q
0)×P
1 (5-3)
2)当Q
1<0.85Q
0时
S=Q
1×P
1 (5-4)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
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
0——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
P
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
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新的综合单价(P
1)确定的方法,一是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二是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以下公式。
3)当P
0<P
2×(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P
1按照P
2×(1-L)×(1-15%)调整 (5-5)
4)当P
0>P
2×(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P
1按照P
2×(1+15%)调整 (5-6)
5)当P
0>P
2×(1-L)×(1-15%)或P
0<P
2×(1+15%)时,可不予调整。
式中P
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
2——发包人在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L——计价规范中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六、计日工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人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h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计日工金额,列入进度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