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法的主要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才称法律。
2、 法律的基本特征: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我国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
1、 我国的法律形式: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公约。
2、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
3、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法律分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监理工作中经常接触到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就属于基本法律。
4、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及颁布的,多采用条例、规定等名称,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监理工作中经常接触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就属于这一层次。
5、 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内制定的地方性法律规范性文件。
6、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颁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则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框架
1、 工程监理法规的初步框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基本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2、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依据)
3、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