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点分析(五)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6月18日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4)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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