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讲义5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9月16日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4)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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