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内容:监理合同的履行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3月26日
监理合同的履行

  一、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包括①正常工作(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②附加工作和③额外工作。

  1.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须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又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等都属于附加监理工作。

  2.额外工作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断,监理工程师应完成的确认灾害发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合格和不合格部分、指示承包人采取应急措施等,以及灾害消失后恢复施工前必要的监理准备工作。

  由于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是委托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监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委托人在其完成工作后应另行支付附加监理工作报告酬金和额外监理工作酬金,但酬金的计算办法应在专用条款内予以约定。

  二、合同有效期

  尽管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注明“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但此期限仅指完成正常监理工作预定的时间,并不就一定是监理合同的有效期。①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用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②因此通用条款规定,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③如果保修期间仍需监理人执行相应的监理工作,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三、双方的义务(掌握)

  (一)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2.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委托人要授权一位熟悉建设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此人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3.为了不耽搁服务,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及时作出书面决定的义务

首页 1 2 3 尾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