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8)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1年12月9日

《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月20日是乙公司支付首期价款的最后一天,乙公司不履行交付义务,甲公司拒绝相应履行的行为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预期违约。B错误,C正确。
《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的;(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月25日,甲的鸡只大部分毁灭,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此时属于甲“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形,即甲构成预期违约,乙享有法定解除权。D正确。 
2.【解析】BD。《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按照其规定。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即便甲享有解除权,如果没有解除权的行使,合同也不能自动解除。A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只有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时候,合同的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在其他情形下,只有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本题中,甲的鸡只大部分灭失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丙并无违约行为,因此,甲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同时,我国合同法不承认情势变更原则,因此,甲亦不得基于情势变更主张解除合同。B正确,C错误。
《合同法》111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甲负有的债务为金钱支付,不发生履行不能,因此丙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D正确。 
3.【解析】AB。在如题所述的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在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其在3月21日前没有付款,不承担违约责任。A正确。由于甲、乙履行合同义务有先后时间顺序,如果乙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甲当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交货义务。B正确。当然,甲还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拒绝履行相应的交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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