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4)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1年12月9日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4)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 
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1.对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的法律关系说法错误的有( )。
A.不存在法律关系 
B.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C.债权法律关系 
D.物权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洽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应( )。
A.大部分由轻生女子偿付 
B.全部由张某自己负担
C.全部由轻生女子偿付 
D.小部分由轻生女子偿付 
3.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 )。
A.大部分由轻生女子支付 
B.由张某自己支付
C.由轻生女子支付 
D.小部分由轻生女子支付 
4.对于轻生女子衣服的损失,( )。
A.由女子自己负担 
B.张某负责赔偿
C.大部分由轻生女子负担 
D.张某赔偿大部分 
5.张某救轻生女子的行为,可否要求报酬?( )
A.可以要求,轻生女子必须给予一定的报酬
B.不可以要求,因为轻生女子并未要求张某对其进行救助
C.不可以要求,因为轻生女子没有法定义务给予报酬
D.可以要求,可以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 
参考答案解析 
1.【答案】AD。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张某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扯女子衣服,将女子救回,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也即形成债权法律关系。 
2.【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些必要费用从理论上分析包括三项:(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因此,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疔自己伤口的费用应当由女子偿付。 
3.【答案】B。解析: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分析,张某是借款人,服务员是出借人,因此依法应由张某向服务员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而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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