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信息变更、补证等事项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
《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3】25号)
二、受理对象
(1)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人员: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徐汇区的;在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为徐汇区的;在本市其他组织工作的,单位所在地为徐汇区的。
(2)与任何单位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人员,户籍(居住)所在地为徐汇区的。
三、办理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变更、补证等事项所需材料
(一)会计从业人员的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和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以下材料,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也可以登录上海财政网(www.czj.sh.gov.cn)进行信息变更。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数量 | 备注 |
1 | 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变更) | 原件 | 1 | 填写相关内容 |
2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原件 | 1 | |
3 | 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
4 | 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
5 | 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 | 原件 | 1 | 变更从事会计工作年限需提供并加盖公章 |
6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代理 |
7 |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
注:相关资料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如有其他信息材料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
(二)遗失补证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数量 | 备注 |
1 | 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变更) | 原件 | 1 | 填写相关内容 |
2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原件 | 1 | |
3 | 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
4 | 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
5 | 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 | 原件 | 1 | 变更从事会计工作年限需提供并加盖公章 |
6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代理 |
7 |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
注:相关资料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如有其他信息材料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