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办理通知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9月20日

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

《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3】25号)

二、受理对象

(1)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人员: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徐汇区的;在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为徐汇区的;在本市其他组织工作的,单位所在地为徐汇区的。

(2)与任何单位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人员,户籍(居住)所在地为徐汇区的。

三、调转所需材料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一)本市范围内调转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以下材料,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转登记。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备注
1 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领取新证) 原件 1 按要求填表且有单位的加盖公章
2 调入单位税务登记证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1 有工作单位需提供并加盖公章
3 调入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如从事会计工作需说明) 原件 1 有工作单位需提供并加盖公章
4 户籍证明(包括户口簿)或居住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无工作单位需提供
5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原件 1  
6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7 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代理
8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注:相关资料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如有其他信息材料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市调往外省市

持证人员应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调入地办理转入。

根据财政部《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

调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原件 2 按要求填表且有单位加盖公章
2 调入单位税务登记证 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1 有工作单位需提供并加盖公章
3 调入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如从事会计工作需说明) 原件 1 有工作单位需提供并加盖公章
4 户籍证明(包括户口簿)或居住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无工作单位需提供
5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原件 1  
6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7 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代理
8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注:相关资料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如有其他信息材料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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