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
《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3】25号)
二、受理对象
(1)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人员: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徐汇区的;在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为徐汇区的;在本市其他组织工作的,单位所在地为徐汇区的。
(2)与任何单位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人员,户籍(居住)所在地为徐汇区的。
三、调转所需材料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一)本市范围内调转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以下材料,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转登记。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数量 | 备注 |
1 | 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领取新证) | 原件 | 1 | 按要求填表且有单位的加盖公章 |
2 | 调入单位税务登记证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 | 1 | 有工作单位需提供并加盖公章 |
3 | 调入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如从事会计工作需说明) | 原件 | 1 | 有工作单位需提供并加盖公章 |
4 | 户籍证明(包括户口簿)或居住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工作单位需提供 |
5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原件 | 1 | |
6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
7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代理 |
8 |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
注:相关资料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如有其他信息材料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
(二)本市调往外省市
持证人员应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调入地办理转入。
根据财政部《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
调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数量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 原件 | 2 | 按要求填表且有单位加盖公章 |
2 | 调入单位税务登记证 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 | 1 | 有工作单位需提供并加盖公章 |
3 | 调入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如从事会计工作需说明) | 原件 | 1 | 有工作单位需提供并加盖公章 |
4 | 户籍证明(包括户口簿)或居住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工作单位需提供 |
5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原件 | 1 | |
6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
7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代理 |
8 |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
注:相关资料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如有其他信息材料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