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不能任意征收,只能依法征收。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税务机关是执行税法的专职机构,既不得在税法生效之前先行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也不得在税法尚未失效时,停止征收税款,更不得擅立章法,新开征一种税。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征管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这也是税款征收的一个基本原则。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在组织税款入库过程中根据各税种不同的特点、征纳双方具体条件所采用的具体征收方法。(注意区分)
(1)查账征收
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人义务的纳税单位。
(2)查定征收
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
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
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
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税款的方式。
(6)代收代缴
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
(7)委托代征
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三、税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1.先有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告知纳税人如不按期履行纳税义务,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2.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拒绝缴纳滞纳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纳税义务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强行划拨或强制征收。
(四)减免税制度(P225-229共18项)
原则还是体现“依法”。
注意几点:
(1)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