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混在一起核算的,不享受减免税;如果企业因客观业务情况不能准确分清哪些是应税项目,哪些是免税项目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3)税务机关受理或不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5)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五)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额核定制度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
应纳税额: (常考)
原则是:没有查账依据或申报依据的。
(1)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法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2.税收调整制度——关联企业的税收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税务机关可以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P231)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六)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
适用对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执行程序:
(1)核定应纳税额。
(2)责令缴纳。
(3)扣押商品、货物。
(4)解除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5)抵缴税款。
(七)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根据《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相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生活必需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
(九)欠税清缴制度
欠税是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行为。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根据《征管法》规定,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限制缴税时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
(1)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征管法》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