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会计从业资格2014年《财经法规》冲刺讲义第三章第七节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6月19日
 第七节 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行为的处罚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照规定的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或换证手续的。

  (二)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税务机关对偷税罚款的幅度是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l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五、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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