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会计证2014年《财经法规》冲刺讲义第三章第六节_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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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根据《征管法》《细则》规定: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即对纳税人的到期债权等财产权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第三者追索以抵缴税款。

  (5)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十)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1.税款的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税款的追征。

  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所称特殊情况,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未扣或少扣、未收或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以上)对偷税、抗税、骗税的, 

   (十一)税款入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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