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济源关于转发《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30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财会[2014]39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组织对2010年制定的《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2014年6月13日

附 件

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 出纳;

(二) 稽核;

(三) 资本、基金核算;

(四) 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 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 总账;

(八)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 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军队和武警系统除外)。

省直在郑州市及中央驻郑州市、外省(市)驻郑州市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

无工作关系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制度。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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