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题库,实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三科联考。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并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考试科目、报考办法及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财政局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具体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督促检查本辖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县级财政部门配合省辖市做好本地区考试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根据当地考试人数确定考试时间和场地,在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进行发布。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在考试结束后,通过河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财政部门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发放。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向考试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须在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中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同一底版的1寸免冠照片1张。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