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财政厅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八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九条 根据财政部制定并公布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
(一)持证人员采取网上继续教育学习为主;
(二)确需面授培训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
(三)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学分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计量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二十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财政部门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财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所属财政部门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一)省内调转
持证人员在本省内跨区域调转,应当在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填写调转申请,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的财政部门办理调转登记。
(二)跨省调转
持证人员跨省调转,应当在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申报调转,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登记的财政部门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的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