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会计电算化》第三章必考考点_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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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用户如在会计年度初建账,只需将各个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录入系统中即可;用户如在 会计年度中建账,则除了需要录入启用月份的月初余额外,还需录入本年度各会计科目截至上月份的累计发生额。系统一般能根据本月月初数和本年度截至上月份的借、贷方累计发生 数,自动计算出本会计年度各会计科目的年初余额。 凭证编号是凭证的唯一标识。同一类别凭证按月从 1 号凭证开始连续编号,不允许重号和漏 号。凭证编号为必填内容,可以自动生成,也可以手工输入。
67.凭证录入的输入校验: 在凭证实时校验时,系统会对凭证内容的合法性进行校验。校验的内容包括: (1)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即会计科目是否是初始化时设置的会计科目; (2)会计科目是否为末级科目; (3)会计科目是否符合凭证的类别限制条件; (4)发生额是否满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凭证要求; (5)凭证必填内容是否填写完整; (6)手工填制凭证号的情况下还需校验凭证号的合理性。
68.凭证可以修改的内容一般包括摘要、科目、金额及方向等。凭证类别、编号不能修改,制单日期的修改也会受到限制。在对凭证进行修改后,系统仍然会按照凭证录入时的校验标 准来对凭证内容进行检查,只有满足了校验条件后,才能进行保存。 凭证修改的操作控制: (1)修改未审核或审核标错的凭证。对未审核的凭证或审核标错的凭证,可以由填制人直接 进行修改并保存。审核标错的凭证在修改正确后,出错的标记将会消失。 (2)修改已审核而未记账的凭证。经过审核人员审核,并已签章而未记账的凭证,如果存在 错误需要修改,应该由审核人员首先在审核模块中取消对该凭证的审核标志,使凭证恢复到
未审核状态,然后再由制单人员对凭证进行修改。 (3)修改已经记账的凭证。会计软件应当提供不可逆的记账功能,确保对同类已记账凭证的 连续编号,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的删除和插入功能,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日期、金额、会计科目和操作人的修改功能。 (4)修改他人制作的凭证。如果需要修改他人制作的凭证,在账务处理模块参数设置中需要勾选允许修改他人凭证的选项,修改后凭证的制单人将显示为修改凭证的操作人员。如果参 数设置中选择不允许修改他人凭证,该功能将不能被执行。
69.审核凭证是指审核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对于完成制单的记账凭证的正 确性、合规合法性等进行检查核对,审核记账凭证的内容、金额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记账凭证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所附单据是否真实、完整等。 如果审核发现记账凭证存在错误,需要打上错误标记,交由制单人员进行修改。如果审核人 员认为凭证没有错误,则审核通过后,系统将在审核栏显示审核人的名字。凭证审核的操作控制: (1)审核人员和制单人员不能是同一人; (2)审核凭证只能由具有审核权限的人员进行; (3)已经通过审核的凭证不能被修改或者删除,如果要修改或删除,需要审核人员取消审核 签字后,才能进行; (4)审核未通过的凭证必须进行修改,并通过审核后方可被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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