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现金管理规定
一、现金及现金管理
现金是指具有现实购买力或者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
二、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2.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3.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5.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三、现金的使用范围
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