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付。
(二)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汇票、本票、支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在经济往来中,转账结算凭证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三)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
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核定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关于现金交存银行的规定
凡有现金收入的单位,其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及时交存开户银行。
(四)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现金账目应当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①.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
②.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③.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
④.不准利用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者支取现金;
⑤.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
⑥.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
⑦.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五)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其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坐支(即直接支付)。
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六)开户单位在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