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讲义:第四章第七节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8月30日

  A.临时离职需要接替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B.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接替手续

  C.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D.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等必须交接清楚

  [答案]ABCD

  (三)专人负责监交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例题·单选题】会计机构负责人因调动工作或离职办理交接手续的,负责监交的人员是()。

  A.单位负责人

  B.主管单位派出的人员

  C.人事部门负责人

  D.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答案]A

  (四)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3.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是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问题,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职业的公正性,对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者职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要求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例题·多选题】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的会计工作岗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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