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
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3.移交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两类。永久即是指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定期是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销毁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时,监销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由相应的单位派出:
(1)对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对于国家机关则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3)对于财政部门,则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在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以备销毁时,对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如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等)的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一是此类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
二是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注明不予销毁的原因和单位立卷情况(包括存放地点、编号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