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1.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所拥有的资产、需偿还的债务以及股东(投资者)拥有的净资产情况;
利润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即利润或亏损情况,表明企业运用所拥有的资产的获利能力;
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情况;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年度报表包括以上所有,中期财务报表没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的内容而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以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企业应当与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3点稍作了解。
4.年度结账日: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5.财产清查;
6.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做:
账证、账账核对;
第7点稍作了解;
8.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保持一致;
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9.其他要求。
(三)对外提供
1.信息真实、完整。
2.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外提供会计财务报告。
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4.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5.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
6.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九、财产清查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