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市财政部门要广泛宣传,使广大会计人员准确了解颁发新版证书工作的相关政策,按时到原证书所属财政部门换领新版证书。
(二)各县区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要求,不得附加颁发新版证书条件。要严密组织,安排业务能力强,有高度责任感的同志负责颁发新版证书工作。
(三)对持有旧版证书的人员,应在2019年7月1日前换领新版证书,换领新版证书期间旧版证书仍然有效。证书有效期满未完成规定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内容的,不予办理证书更换手续。
(四)各县区市财政部门在证书换发过程中,应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上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并上报市局办理;上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领人员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材料,待补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按相关程序办理。
(五)加强新版证书的使用管理。各县区市财政部门在新版证书颁发期间及今后日常管理工作中要严格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对新版证书的颁发、定期换证、补发、调转等内容的台账,对持有旧版证书申请颁发新版证书的人员在颁发新版证书的同时收回旧版证书。
七、新版证书颁发后的管理
(一)新版证书的有效期为六年,持证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按要求办理换证手续。
(二)旧版证书在换发为新版证书后,原省级档案号不再使用。
(三)各县区市财政部门对已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学习内容的持证人员,在其颁发的新版证书上不予记载,记入电子档案,对未完成规定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内容的,应督促会计人员完成。
八、附加说明
颁发新版证书全市范围内免收工本费。
九、 咨询电话:
029-33235699、33218346、33168309
附件:证书样新版会计从业资格式
20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