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11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省财政厅对《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05〕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6月25日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参加各类会计评优活动、申请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一)制定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编写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参考用书;

  (三)组织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四)管理并下发全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六)在哈尔滨市(不含所辖县、市)的中省直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颁发证书和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颁发证书和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委托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分别负责本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颁发证书和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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