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为8000万元,政府减征了10%,该公司按规定缴纳了契税。
(2)该公司为该项目发生的开发成本为12000万元。
(3)该项目发生开发费用6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150万元,但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4)4月销售20000平方米的房屋,共计取得收入40000万元。
(5)将50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产权未发生转移),月租金为45万元,租期为8个月。
(6)2012年8月税务机关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
要求:
(1)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需计算出合计数。简要说明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2)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需计算出合计数。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3)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需计算出合计数。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
(4)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需计算出合计数。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
(5)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需计算出合计数。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6)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需计算出合计数。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
(1)公司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为80%(20000÷25000×100%),虽未超过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定的比例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
(2)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纳契税=8000×5%=4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400+8000×(1-10%)]×(1-5000÷25000)=6080(万元)
(3)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12000×(1-5000÷25000)=9600(万元)
(4)由于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所以,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6080+9600)×10%=1568(万元)
(5)允许扣除的营业税=40000×5%=2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0×(5%+3%)=160(万元)
合计可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2000+160=2160(万元)
(6)应纳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增值额=40000-[6080+9600+1568+2160+(6080+9600)×20%]=40000-22544=17456(万元)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17456÷22544×100%≈77.43%
应纳土地增值税=17456×40%-22544×5%=6982.4-1127.2=585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