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根据国家的其他规定,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根据国家的其他规定,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相关链接】这一部分规定非常散乱,考生在复习时一要注意减免税的层次;二要注意与同类企业有关的减免项目以及与其他税种有关的减免项目;三要注意2013年教材新增的减免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