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61号文废止财税[2006]114号文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对于纳税人提供装饰业劳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经有规定了;二是财税[2006]114号文的部分表述不全面,和新营业税条例部分规定有冲突。如新条例中对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营业额的确定上不再强调是向对方收取的款项,而强调的是其在提供应税劳务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限定于仅是向接受劳务方收取的。而财税[2006]114号文还在强调是向其客户收取的。
这里,我们就知道了,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装饰业劳务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仍是不包含“甲供材”的,其计税营业额应是其提供装饰业劳务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