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复习4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2年8月20日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按照“统一税法”的原则。上述地方政府制定税收规章,都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没有税收法律、法规的授权,地方政府是无权自定税收规章的,凡越权自定的税收规章没有法律效力。例如。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都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二)税收立法程序 来自www.examzz.com

  税收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等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提议阶段。无论是税法的制定。还是税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一般由国务院授权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立法的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并提出立法方案或税法草案上报国务院。
  2.审议阶段。税收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税收法律在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做修改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3.通过和公布阶段。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税收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先听取国务院关于制定税法议案的说明,然后经过讨论,以简单多数的方式通过后,以国家主席名义发布实施。

  二、税法的实施

  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它包括税收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正确运用税收法律,并对违法者实施制裁;另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严格遵守税收法律。
  由于税法具有多层次的特点,因此,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其适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断,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二是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四是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所谓遵守税法是指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都必须遵守税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遵守税法是保证税法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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