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
(2)、时间要求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不需要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 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在向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 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被工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 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停业”登记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应提出复业登记申请;不能及时复业,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延长停业登记;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营业,实行正常征收管理。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4、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五、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1、作用: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2、税务登记证管理:
(1)、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3)、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 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六、非正常户处理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