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划分为此类的金融资产应当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因此,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有报价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可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提示】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知识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
初始计量 |
债券投资 |
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计量(其中,交易费用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核算) |
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的利息,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 | |||
股票投资 |
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计量,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 | ||
后续计量 |
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 ||
持有至到期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 ||
处置 |
处置时,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 ||
将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
(一)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股票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等
2.债券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