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11日

  地方考办再次上报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文件时,应当在接收上一批次财政部考办批复的文件及电子数据后,方可再次上报。
  第十一条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上的发放日期为财政部考办下发的批复文件日期。
  第十二条 专业阶段合格证持有人将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丢失或毁损的,财政部考办不予补发。专业阶段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向地方考办提出办理成绩证明申请。地方考办经审核无误后,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考办。财政部考办审核无误后向其出具专业阶段考试合格成绩证明,由地方考办发放。
  第十三条 以前年度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成绩后,未及时申请办理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的,应当向地方考办申请办理。地方考办在收到申请后应当与当年度办理专业阶段合格证申请一并上报,财政部考办按当年度的编号赋予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号。
  第十四条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后要求变更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的,地方考办应当在综合阶段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报名前办理完成。
  第十五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考人员,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后5个年度内,取得综合阶段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合格成绩者,由财政部考办颁发全科合格证。
  取得综合阶段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简称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应当持综合阶段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成绩合格凭证到综合阶段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申请办理全科合格证。
  第十六条 全科合格证上的发放日期为财政部考办下发的批复文件日期。
  第十七条 地方考办在发放全科合格证时,应当同时向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发放《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督促其申请成为中注协非执业会员。
  第十八条 全科合格证持有人若将全科合格证丢失或损毁,财政部考办不予补发。全科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向地方考办提出办理成绩证明申请。地方考办经审核无误后,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考办。财政部考办审核无误后向其出具全科合格成绩证明,由地方考办发放。
  第十九条以前年度取得全科合格成绩后,未及时申请办理全科合格证的,可以向地方考办申请办理。地方考办收到申请后应当与当年度办理全科合格证申请一并上报财政部考办。财政部考办按当年度的编号赋予全科合格证号。
  第二十条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取得全科合格证后要求变更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的,地方考办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注册或入会时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地方考办应当于当年11月15日前将报废及空白的全科合格证寄至财政部考办,财政部考办凭报废的全科合格证更换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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