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选习题辅导(11)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6年5月18日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人的资格。(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普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6.多选题

  甲、乙、丙、丁四人准备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乙是有限合伙人,丙丁是普通合伙人。下列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要求的有( )。

  A、甲是国有企业

  B、乙以劳务作价出资

  C、丙提出企业名称为××有限合伙公司

  D、丁认为人数不符合要求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的字样,而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有限合伙企业人数2-50人。

  7.多选题

  甲企业与乙融资租赁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台专用设备,但双方并没有就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作出约定,后租赁期内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那么该专用设备应该( )。

  A、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B、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C、属于破产财产

  D、不属于破产财产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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