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试题及参考答案16_第4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6月17日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答案】

(1)甲公司拒绝C的要求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在本题中,甲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资产出售事项时,投反对票的C股东无权请求甲公司回购其股份。

(2)中国证监会未批准B的申请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申请豁免。在本题中,B只是承诺在12个月内不转让其股份,因此,中国证监会可以不批准B提出的要约收购豁免申请。

(3)B以上市的公司债券作为支付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4)中国证监会不同意B撤销收购要约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B可以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根据规定,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本题超过了15日,可以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

(6)D撤回对收购要约的接受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7)通知程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只是通知了已知债权人,未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通知程序不符合规定。

(8)C要求甲公司回购其股份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在本题中,由于C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了赞成票,因此无权请求甲公司回购其股份。

(9)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说法不成立。根据规定,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的,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清算。

【案例2答案】

(1)A公司董事会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无效。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2)①乙不具备对甲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本题中,乙持有A公司股份的时间不足180日。②甲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乙起诉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①丙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根据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②丁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根据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4)①乙提出的临时提案不应列为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在本题中,乙提出临时提案的时间距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不足10日。②乙与股东张某共同召集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本题中,即使董事会拒绝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乙与股东张某也应该先要求监事会召集,不应直接自行召集。

(5)乙发出要约收购4%的股份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6)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购买乙所持D公司股权的决议无效。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乙、戊、庚均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乙、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庚),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否则构成内幕交易。

【案例3答案】

(1)甲、乙属于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为一致行动人。

(2)①当甲、乙合计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15%时,如果二者不是丁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如果二者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②当甲、乙合计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25%时,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要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4)①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20%。②甲乙不能仅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根据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5)①收购期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②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甲、乙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③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6)①丁上市公司的股票已不具备上市条件。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上,在本题中,丁上市公司的股票已达不到25%的法定要求。②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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