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试题及参考答案3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5月24日

案例分析题(本题型共6小题,其中第1小题、第2小题7分、第3小题7分、第4小题12分、第5小题12分、第6小题17分。其中第2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选用英文解答,如使用中文解答,最高得分为7分;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最高得分为12分。本题型最高得分为67分。在答题卷上解答,答在试题卷上无效。)

1.2010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客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1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合伙协议并没有其他约定,因此合伙人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2)乙无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根据规定,合伙人出资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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