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辅导(9)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1年12月5日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辅导(9)

第九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基本联次

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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