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误解审计目标和范围;
(2)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
(3)被审计单位高级管理人员近期发生变动;
(4)被审计单位所有权发生重大变动;
(5)被审计单位业务的性质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6)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
(7)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发生变更;
(8)其他报告要求发生变化。
4.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
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或委托人要求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予以变更。
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同意变更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而管理层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①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审计业务约定;②确定是否有约定义务或其他义务向治理层、所有者或监管机构等报告该事项。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审阅业务或相关服务业务具有合理理由,截至变更日已执行的审计工作可能与变更后的业务相关,相应地,注册会计师需要执行的工作和出具的报告会适用于变更后的业务。
注意:
在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审阅或相关服务业务时,为避免引起报告使用者的误解,对相关服务业务出具的报告不应提及下列内容:(1)原审计业务;(2)在原审计业务中已执行的程序。只有将审计业务变更为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注册会计师才可在报告中提及已执行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