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与审计项目组成员存在密切私人关系的人员。
(八)通过继承、馈赠或因合并而获得经济利益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员工或其主要近亲属,通过继承、馈赠或合并从审计客户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则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获得经济利益,应当立即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2)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获得经济利益,应当立即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3)如果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获得经济利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尽快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在完成处置该经济利益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范措施。
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影响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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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体 | |||
受限制人员/实体 |
审计客户(注1) |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控制权并且审计客户对其重要的实体 |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的非审计客户实体 |
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控制权的所有者拥有经济利益的实体 |
1.会计师事务所 |
× |
× |
×(注3) |
评价不利影响 |
2.审计项目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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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身 |
× |
× |
×(注3) |
评价不利影响 |
(2)其配偶、父母或子女 |
× |
× |
×(注3) |
评价不利影响 |
(3)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评价不利影响 |
√ |
√ |
√ |
3.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的其他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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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身 |
× |
视情况而定 |
√ |
√ |
(2)其配偶、父母或子女 |
×(注2) |
视情况而定 |
√ |
√ |
4.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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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身 |
× |
视情况而定 |
√ |
√ |
(2)其配偶、父母或子女 |
×(注2) |
视情况而定 |
√ |
√ |
5.除以上提及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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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 |
评价不利影响 |
√ |
√ |
√ |
(2)专业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
评价不利影响 |
√ |
√ |
√ |
(3)与审计组成员有密切关系的人员 |
评价不利影响 |
√ |
√ |
√ |
“√”:可以在以下实体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不可以在以下实体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注1:包括通过继承、馈赠或因合并而获得经济利益。但不包括以受托人身份而获得经济利益。如果是以受托人身份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请参考“受托管理人”的相关内容。
注2:如果是作为审计客户的员工有权(例如通过退休金或股票期权计划)取得该经济利益,并且在必要时能够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则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但是,如果拥有或取得处置该经济利益的权利,例如按照股票期权方案有权行使期权,则应该尽快处置或放弃该经济利益。
注3:如果经济利益重大,并且审计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