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审计意见段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标题为“审计意见”的段落。如果对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审计意见应当使用“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如企业会计准则等)]编制,公允反映了……”的措辞。
八、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九、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
审计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十、报告日期
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且已批准财务报表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1)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包括相关附注)已编制完成;(2)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