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讲义:仲裁的适用范围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6月18日

仲裁的适用范围

  ①适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③不能提请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

  仲裁的基本原则:

  ①自愿原则;

  ②公平合理原则;

  ③独立仲裁原则;

  ④一裁终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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