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讲义:仲裁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4月24日
 知识点: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13年多选)
  1.适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提示】注意文字游戏,分清“适用《仲裁法》”和“可以申请仲裁”的区别。
  【考题•多选题】(2013年)以下纠纷不能提请仲裁的有()。
  A.租赁合同纠纷
  B.继承纠纷
  C.监护权归属纠纷
  D.离婚纠纷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选项BCD具有人身性,不能申请仲裁。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可以提请仲裁的有()。
  A.甲乙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的财产赠与纠纷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AD可以提请仲裁,但是不适用于仲裁法;BC可以提请仲裁,适用于仲裁法;所以选ABCD。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适用《仲裁法》的有()。
  A.甲乙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的财产赠与纠纷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AD可以提请仲裁,但是不适用于仲裁法;BC可以提请仲裁,适用于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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