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讲义:仲裁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4月24日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12年多选;13、14年判断)
  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公平合理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题•判断题】(2014年)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题•判断题】(2013年)对仲裁庭作出裁决不服时,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题•判断题】(2013年)买卖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基本原则。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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