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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价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
3.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