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售价明显偏低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5月21日

售价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

3.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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