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申请行政复议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5月21日
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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