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串讲_第8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9月20日
十一、社会保险登记及法律责任
  (一)社会保险登记:
  1.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二)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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