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讲义:4.6:营改增_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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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2)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3)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③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二)进项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5)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解释】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4)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
  (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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